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43號上訴人乙○○
號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被上訴人台南縣鹽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1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林輝雄法官胡景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趙玲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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