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九八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五字駕裁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經警攔車時,並未駕駛汽車,亦不會開車,而係坐在駕駛座旁邊,惟因之前有停車拿東西,而被誤認為有駕車,為此不服該處分而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晚上十一時十五分許,無駕駛執照駕駛乙○○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台北縣基金公路翡翠灣經警攔檢舉發等情,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甲字第0一九七0二九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張附卷可參。異議人甲○○雖陳稱:當時並非其開車,惟在警察臨檢前一百公尺處,有與 林東柏 一同下車,到後行李箱拿麻薯等語;證人即甲○○之夫林東柏亦證稱:當時係由其駕車,經過該彎道停車,兩人下車到後車廂拿麻薯吃等語。惟證人即查獲警員丙○○證稱:查獲地點是個彎道,渠等在彎道前路檢,當時查獲車輛行經彎道後,馬上停下來,因有路燈,其看的很清楚,駕駛員是女的,馬上下車,另一名男生從右前座下車,二人從車前交叉走過,然後換座位,再開車過來,故將該車攔下等語。審酌本件攔查之警員與異議人並無嫌隙,亦無主觀上之好惡,若非異議人開車,則其何須誣指異議人無照駕駛;況車輛行經彎道常因道路彎曲,無法看清楚車前狀況,而易發生車輛相撞之意外,若異議人真欲吃東西,則亦應選擇在行經彎道一段距離過後,再下車拿東西,以策安全,而非行經彎道隨即下車拿東西;且查獲時間又係在晚上十一時十五分之深夜,地點復為基金公路翡翠灣之偏僻地區,如欲拿東西吃,亦僅需一人下車,何須兩人均下車拿東西。是異議人應係行經彎道後發現警方在前方臨檢,為防警方查獲其無照駕駛,立即下車交換座位,證人林東柏之證詞,應係袒護之詞,不足採信。故異議人所辯不可採,其有上開違規之事實,應堪認定。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即銀元四千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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