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36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伍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準用同法第505條,再準用同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傅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