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26號聲請人甲○○被告乙○○
(現在台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於95年3月30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之母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其聲請於法並無不符,應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朱敏賢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