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司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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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司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相 對 人 莊瓊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瓊花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回饋金審查決定通知書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附件所示之回饋金審查決定通知
相對人,依相對人(大陸人士)於法律扶助申請書留存之地
址即澎湖縣○○市○○街○巷○號1樓寄送信件,然經郵務
機構將信件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遷移不明退回」文字
之戳印,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回饋金審查決定通知書
、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106年度婚字第20號
調解筆錄等影本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於本院106
年度婚字第20號案件陳報之居住址及107年度家救字第5號
案件所附法律扶助申請書所載地址,另函請內政部移民署提
供相對人現在台居留址之查詢結果,均未能查得相對人實際
住居所,足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件聲請核與前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