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384號
原   告  林金猜
被   告  關輝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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