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7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溫哲選 債務人 吳美華
吳阿福 歐美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零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9,083元│100年3月1日起至│百分之1.66│100年4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100年4月6日止││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0年4月7日起至│百分之1.75││││││100年7月5日止││││││├──────────┼──────┤│││││100年7月6日起至│百分之1.83││││││100年9月26日止││││││├──────────┼──────┤│││││100年9月27日起至│百分之2.83││││││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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