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7年12月24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於98年4月6日以98年度簡字第19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並於98年5月6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8年8月至同年10月間又犯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以98年易字第524號判處拘役59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8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本院97年度家護字第307號通常保護令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無訛。茲審酌受刑人於98年5月6日前案經法院判決緩刑確定後,僅3個月,即於98年8月至10月間再犯後案;且其前案犯行係在其前同居女友 楊佳穎 住處,將菜刀架在楊佳穎脖子上恫嚇「我早就想讓妳死,不知死活,敢把男人帶回家」等語;後案則係密集以跟蹤、撥打電話方式騷擾楊佳穎,並對楊佳穎恫稱「我要槍殺妳」、「要用硫酸潑妳」等語,而違反本院民事通常保護令,其前後兩案之犯罪對象均為其前同居女友楊佳穎,犯罪手法均為對楊佳穎恫嚇稱欲置其於死地,前後2案被害人相同、手法類似,足見受刑人於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經本院宣告緩刑後,仍繼續對同一被害人為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並無悛悔之意,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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