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75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雄 代理人 邱浩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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