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61號原告 曾銘煌 被告 陳有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7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蕭一弘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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