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原告彩虹軒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堅勝 被告 楊雋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3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李婉玉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