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73號原告 張雅瑜
張修瑋 張修齊鍾 梁水妹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被告 黃明敏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7年度重訴字第1692號),經原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弼妍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