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正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食品衞生管理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於94年8月4日所為94年度裁字第1503號裁定,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列裁定理由欄關於「92年度裁字第128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2年度訴字第4159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觀諸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前開裁定理由欄有前述誤寫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陳秀美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法官梁松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阮桂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