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19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勞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197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4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367號判決,就請求被上訴人作成核准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處分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上訴論旨略謂:依行政訴訟法第199條應依上訴人聲明將其損害判命被上訴人賠償,或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回該所有云云。核其狀述內容,就原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作成核准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部分,並未具體表明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