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1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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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正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15號上訴人甲○○
乙○○丙○○丁○○○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所作94年度裁字第01554號裁定,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邱一峰 律師」,應更正為「共同送達代收人邱一峰住臺北市○○路○○號6樓」,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陳秀美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法官梁松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郭育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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