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9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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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19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195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9月1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再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前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62號裁定駁回確定。抗告人聲請再審,原裁定以抗告人係於90年12月10日收受該90年度訴字第1662號裁定,抗告人遲至93年6月14日始聲請再審,早逾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又未表明再審理由知悉在後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應逕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等情,遂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二、本院經核原裁定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無非謂:因89年間廢除再訴願救濟程序,而抗告人不諳行政訴訟起訴格式,請依新證據斟酌抗告人無所得之情事,予以救濟等語。均與原裁定以其再審聲請因逾期不合法而駁回之內容無關,難資以為原裁定違誤之論據。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