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98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19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復職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19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復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6月17日本院93年度裁字第68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3年度裁字第68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違法不准其復職,該公司又未派代表人或代理人說明原因,聲請人權益未受合法保障等情,而未具體指明原裁定有何上列法條所指之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其既未合法具體表明再審理由,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陳秀美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法官梁松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郭育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