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47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仁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31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謝仁豪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上午8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母親 李麗玲 ,沿新竹縣○○鎮○○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同街342巷無號誌三岔路口處欲右轉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三岔路口,右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路況良好等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停等讓南北向車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右轉駛入青山街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南北向車道,致被告謝仁豪所駕駛之上開車輛前車頭撞及沿青山街由南往北方向直行,亦疏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之告訴人 謝莉花 騎駛、附載告訴人 朱品謙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左前車頭,造成告訴人謝莉花、朱品謙人車倒地,告訴人謝莉花因而受有左肘及左小腿挫擦傷、左手、左膝及左足挫瘀傷等傷害,告訴人朱品謙因而受有左前額及左眼周挫擦傷、頭部外傷併枕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謝仁豪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謝莉花、朱品謙告訴被告謝仁豪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謝仁豪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經雙方達成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證,並經告訴人謝莉花、朱品謙撤回對被告謝仁豪之刑事告訴,亦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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