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0號上訴人即被告正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義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岳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