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為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村○○路○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