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288號
原   告  沈文楠
被   告  洪國賢
       洪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租金等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函限原告於收受該函文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該函文已於106年6月28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證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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