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少年中國晨報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再審原告於民國97年9月25日所提2份再審起訴狀之記載(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073、1074號卷第4至5頁、第256至257頁),第1份再審起訴狀(再審原告為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再審訴之聲明第2項第1、2款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及1,816,992元,另第2份再審起訴狀(再審原告為丙○○、 劉俊賓 ),再審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6,250,000元,合計為29,716,992元,應徵裁判費410,304元,另加上第1份再審起訴狀,再審訴之聲明第2項第3款之非因財產權請求之裁判費4,500元,再審原告總計須繳納414,804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佳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