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智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丙○○
乙○○共同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少年中國晨報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返還溢收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萬陸仟肆佰 肆拾玖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少年中國晨報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判決聲請人部分敗訴,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聲明第2項第1、2、4款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971萬6,992元【165萬元﹢181萬6,992元﹢665萬﹢1,960萬﹦2,971萬6,992元】,應徵裁判費41萬0,304元,加上上訴聲明第2項第3款非因財產權請求之裁判費4,500元,聲請人僅須繳納41萬4,804元之第三審裁判費。
惟聲請人已向本院繳納47萬1,253元,此有本院繳費收據2紙可稽,聲請人自有溢繳第三審裁判費之情,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其溢繳之裁判費56,449元聲請返還,依法有據,應准許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第13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鳳仙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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