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所為97年度易字第66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28、3457號,移送併辦案號: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6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於民國97年11月17日囑託上訴人即被告甲○○所在之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首長送達,由甲○○本人收受,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嗣上訴人於97年11月26日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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