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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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34號再審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丁○○與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45,000元,再審應徵裁判費15,5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王浦傑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