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74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易瀚選任辯護人林思銘律師
高仁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易瀚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叁年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易瀚因犯傷害致死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5月7日執行羈押,期間於102年6月11日另案借執行,至102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見本院卷第173頁)後仍由本院接續羈押,至
103年2月1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先予敘明。
二、又本件被告陳易瀚因涉犯傷害致死等罪,業經本院於102年12月26日對被告陳易瀚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足見被告陳易瀚犯罪事證明確;又被告所涉犯之傷害致死罪,係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日後如經有罪判決確定,所宣告之刑應非輕微,亦堪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故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規定羈押之事由,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
三、茲經訊問被告陳易瀚後,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3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