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7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佑伸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陳盈壽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佑伸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佑伸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之傷害等罪嫌重大,所犯殺人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顯有畏罪潛逃之虞,且經通緝在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1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范佑伸經本院以傷害致死罪判處罪刑在案,本院經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02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簡璽容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