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127號
原   告 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容珍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瞿蔡富利 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7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1,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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