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990號
原   告  翁忠賢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華英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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