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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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采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采筑於民國93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元
,約定自民國93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02日止累計111,317元正未給付,其中45,930元為本金;65,30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采筑於民國94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02日止累計84,301元正未給付,(其中30,223元為本金,54,07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張采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02日止累計27,258元正未給付,其中8,378元為消費款;15,28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沈慧玲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采筑│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8%│││45930││2月0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張采筑│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0223││2月03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張采筑│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378元││2月03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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