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華夏綜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一六九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甲○○被訴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六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黃雅君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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