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1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參拾貳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須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始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32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23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於該署95年度執聲字第1705號案卷可稽。而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32片為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供明在卷,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宗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壹理附表
┌──┬────┬───┬───┐│編號│節目名稱│集數│數量│├──┼────┼───┼───┤│一│霹靂劍蹤│第25集│1片│├──┼────┼───┼───┤│二│同上│第26集│1片│├──┼────┼───┼───┤│三│同上│第27集│15片│├──┼────┼───┼───┤│四│同上│第28集│15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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