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抗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422號抗告人即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稱:本件受刑人於傳、拘期間,因罹患疾病、住院而聲請暫緩執行,通緝後,於緝獲前自動向警方投案,於95年4月22日發監執行,原裁定諭知沒入保證人新臺幣2萬元不當云云。查受刑人於傳、拘期間均未住院治療,此有抗告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證,則受刑人於傳、拘期間均未到案致被通緝,原審裁定沒入保證金,即無不當,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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