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499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蘇豐條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有關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捌拾伍元。
二、查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於民國95年1月3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係屬溢收,應予退還。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至原告具狀另行起訴部分,應另行繳納該案之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