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禮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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