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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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小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余采 均
上列聲請人與 彭世盟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
本院102年度司小調字第107號),目前生活困難而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經其提出花蓮縣新
城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村長證明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職
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小調字第107號卷查明無訛。是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心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