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160號
原   告  陳冠儒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僉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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