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莊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雄小字第8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57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