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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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0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靜怡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