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彭碧珠被告楊立中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正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彭碧珠因被告楊立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楊立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彭碧珠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釋放在案。嗣受刑人即被告所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107年12月26日以107年度原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
8萬元,於108年1月16日確定。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其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即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受刑人即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份、108年6月27日竹檢德執正108執2491字第1089023143號函1份及所附送達證書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份、報告書1份、照片2幀、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1份、具保人及受刑人即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等在卷可憑,惟受刑人即被告已於108年7月29日因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是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既已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顯無逃匿之事實,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