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蕭健仁 告訴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相對人 范國俊
劉嘉裕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即被告范國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7年度智訴字第3號、107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及限制卷宗之抄錄及攝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范國俊、劉嘉裕律師,就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案件及本院107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民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訴訟及本院107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二、限制相對人范國俊、劉嘉裕律師抄錄及攝影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案件及本院107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民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相對人即被告范國俊(下稱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 蒙鈞院 審理在案,因附表所示訴訟資料涉及聲請人即告訴人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營業秘密,若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告訴人事業活動之虞,乃就附表所示各訴訟資料若經開示或供訴訟外之目的使用,對告訴人營業將生鉅大危害之事由逐一釋明之,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條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命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劉嘉裕律師就本案107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案件及107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107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訴訟及107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暨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聲請鈞院裁定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就附表所示訴訟資料抄錄、攝影(僅聲請限制抄錄及攝影,不聲請限制檢閱相關卷宗資料)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時,並準用之。又按智慧財產民事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刑事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9條第2項、第24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附表所示訴訟資料,業經告訴人具狀逐一釋明符合營業秘密
法第2條營業秘密之理由,及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告訴人基於該等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之原因,而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於本院訊問時,對告訴人祕密保持命令之聲請表示同意。是告訴人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第30條規定,命被告及其辯護人,就本案刑事訴訟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附表所示卷宗內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刑事訴訟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㈡附表所示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乙節,業據告訴人釋明在
案。而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告訴人聲請禁止被告、辯護人抄錄及攝影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亦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同意。且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乃是從被告本案之公務信箱或個人信箱所查得之資料,本係經被告閱覽、知悉之資料。此外,告訴人亦僅聲請裁定限制被告及辯護人抄錄及攝影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並不聲請限制其等閱覽或檢閱該等訴訟資料,並無妨礙被告本案刑事或民事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是告訴人此部分限制被告、辯護人抄錄及攝影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24條後段規定,限制被告、辯護人抄錄及攝影如附表所示卷宗內之資料。㈢另按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3項、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第30條、第9條第2項、第24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郭育秀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珓銘【附表】┌──┬──────────────────┬─────────┐│編號│訴訟資料│卷宗頁數│├──┴──────────────────┴─────────┤│1.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市法字第10668543990號卷宗│├──┬──────────────────┬─────────┤│1-1│耐落昆山品保部日泰六角頭螺絲漏塗膠報│第15頁正、反面│││告│第64頁正、反面│├──┼──────────────────┼─────────┤│1-2│耐落SGS測試報告、Precote原料資料│第17頁至第24頁││││第66頁至第73頁││││第83頁至第90頁│├──┼──────────────────┼─────────┤│1-3│上標集團產品測試報告│第26頁││││第74頁反面│├──┼──────────────────┼─────────┤│1-4│友誠產品加工圖、詢價單│第27頁反面至第30頁││││第75頁反面至第77頁││││第91頁反面至第94頁│├──┼──────────────────┼─────────┤│1-5│告訴人與案外人美國Nylok公司專利、商│第97頁至第103頁│││標之授權合約││├──┴──────────────────┴─────────┤│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警聲扣字第4號卷宗│├──┬──────────────────┬─────────┤│2-1│耐落昆山品保部日泰六角頭螺絲漏塗膠報│第89頁至第90頁│││告││├──┼──────────────────┼─────────┤│2-2│耐落SGS測試報告、Precote原料資料│第93頁至第107頁│├──┼──────────────────┼─────────┤│2-3│上標集團產品測試報告│第111頁│├──┼──────────────────┼─────────┤│2-4│友誠產品加工圖、詢價單│第114頁至第119頁│├──┴──────────────────┴─────────┤│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警聲搜字第91號卷宗│├──┬──────────────────┬─────────┤│3-1│告訴人就被告以電腦侵害營業秘密之公證│第22頁至第153頁│││資料││├──┴──────────────────┴─────────┤│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1508號卷宗│├──┬──────────────────┬─────────┤│4-1│告訴人105年11月1日刑事告訴狀告證10│已抽出另彌封處理│││公證資料││├──┴──────────────────┴─────────┤│5.本院107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卷宗│├──┬──────────────────┬─────────┤│5-1│原告107年10月3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抽出另彌封處理│││原證三原告就被告以電腦侵害營業秘密之││││公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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