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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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投簡字第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施振源
被   告  陳東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零貳佰伍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1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
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詎被告自發卡至99年10
月7日止,尚積欠帳款新台幣(下同)300,251元未給付,爰
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以伊目前擔任里長,僅領取事務費,而無能力清償
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客戶帳務查詢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
真實。被告現縱無能力清償,僅涉及債權人之債權能否獲得
滿足耳,尚不得執為拒絕給付之正當事由。從而,原告本於
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所示之金
額,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3,31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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