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張耀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裕雄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54,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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