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黃順原 被告 李郁祥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32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家瑜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