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已由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八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的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國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莊素美~F0~T40
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六千六百五十三元│├────────┼──────────────┤│第一審送達郵費│新台幣六百四十六元│├────────┼──────────────┤│合計│新台幣一萬七千二百九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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