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零三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乙○○妨害名譽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