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六二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即 魏家宏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台中市○○○街○段○○○號「甲○○○○」集合住宅地下樓
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一)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起至八十六年五月止管理費
新台幣(下同)一萬九千七百三十一元;(二)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起至八十九
年一月止管理費五萬二千六百一十二元。為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及
上開規約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