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37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О六號
  原   告 中海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OL─七0八號營業小客車車牌兩面與行車執照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營業小客車牌照OL─七0八號並靠行原告公司
作計程車營業之用,於民國八十年七月十五日約定須繳行費、稅金及保險費等。
詎被告自八十七年十月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份止計積欠原告靠行服務費、稅金、保
險費、違規罰鍰共計新台幣(下同)六萬三千一百零六元,迄未清償,雖經原告
催討,仍未置理,爰以訴狀繕本送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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