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一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四八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扣案之白色晶體一小包(毛重0.七二公克,驗後淨重0
‧二五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
紙附卷可稽乙節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名
。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0‧七二公克)為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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