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六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
扣案之麻將牌貳副、抽頭金新台幣壹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被告基於概括犯意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其多次犯行
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
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扣案之麻將牌二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抽頭金一千元則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修正
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